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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2009年失业金标准最低512元

2017-07-02 08:00:02 无忧保
缴费基数越高,享受的失业金待遇越高  新华报业网讯从2009年开始,南京市将实施新的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小编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今后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越高,享受的失业金待遇将越高,最低标准调整为512元。  据介绍,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目前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低保标准为300元/月。也就是说,失业金标准在390元与850元之间。以一位参保人员为例,如果他的缴费基数为1500元,那么他的失业金标准为600元,而如果他的缴费标准为2000元,他享受的失业金标准则为800元,如果他的缴费基数为3000元,计算出来的失业金标准虽然为1200元,但只能按850元发放。根据南京市目前最低的缴费基数计算,上半年最低缴费基数为1189元,下半年最低缴费基数为1369元,2009年新失业的人员享受的最低失业金标准为512元。这比原来最低待遇每月547元要低一些。  另外,2008年12月31日前已审核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2009年1月1日起,领取标准按2008年度应发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不再降标和回标。跨统筹区转入的失业人员,根据转出地核定标准与期限,确定其在南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与期限,但不得高于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户籍所在区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其中,在南京市有失业保险金剩余领取期限的,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实行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区及江宁区按518元/月的标准确定,其他区县按430元/月的标准确定。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各区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时,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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