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


大庆市区标准每月上调80元 近日,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市区失业保险金由350元/月调整至430元/月,四县由210元/月调整至260元/月。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王科长介绍,失业保险金上调,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保险待遇。综合考虑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和消费水平、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过测算,最终确定我市失业保险金上调标准。王科长说,这是我市继2007年7月之后的又一次调整,此次调整是我市历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最高。 2008年1月1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都将按新标准执行。新旧标准之间的差额,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医疗补助金随之上调 目前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失业后,除了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也就是说,一名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除了可以享受到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两项基本待遇外,如果遇到生育、死亡或住院治疗等几种情况,还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相应的待遇。 这次失业保险金调整之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随之调整。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缴费时间不足5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6%,调整之后,市区失业人员每月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26元,四县16元;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8%,调整后,市区失业人员每月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34元,四县21元;缴费时间超过10年以上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10%,调整之后,市区43元/月,四县26元/月。 缴费满1年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据了解,失业保险缴费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必须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很多人可能都要问:失业人员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王科长告诉小编,具备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并不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也就是说不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辞职的,包括合同期满、被单位除名、刑满释放人员;按照规定到户口所在地街道或社区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失业后可以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享受待遇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王科长举了一个例子,原在我市一家国营企业工作的李某,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年,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4个月。李某,在享受完10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并重新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后,再次失业,第二次失业后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为6个月,再加上第一次失业后未领取完的14个月失业保险金,李某第二次失业后可领取2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60日内,别忘办理申领手续 据悉,我市有很多失业人员由于对失业保险政策不了解,失业之后一直没有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过了很长时间后才想起来。殊不知,按政策规定,超过60日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待遇的权利,这时再想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就很麻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之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及时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者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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