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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失业保险金“罩住”农民工

2017-07-02 08:00:02 无忧保
江苏失业保险即将废旧立新10月10日前报名可参加听证  从1999年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失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即将成为历史。今天起,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网上将全文发布新修订的《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草案)》,广泛征求民意。省政府法制办经研究决定于10月28日上午9时举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即日起,有意听证的市民可通过电话、网络、传真或者书信等方式报名参加,报名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17时30分。  利好之一:  农民工也可拿到失业保险  新规草案称,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小编注意到,新规中提到的用人单位职工,包括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利好之二:  缴费时间长可多得保险金  草案提高了缴费者享受保险金的待遇,百姓可"多缴多得":"缴费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当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及时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利好之三:  保生存促就业保大病保险  以前的《条例》是只保失业职工生存,新规则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尤其是明确了"保生存的同时促就业"。  草案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还可用于下列支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就业扶持补贴;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这条规定意味着,百姓缴纳的失业金,最终可用来保障失业者生存的同时,促进失业者再就业。而失业者没工作的情况下、生了大病,失业保险基金也能支出用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利好之四:  失业后回老家也能领钱  失业前在南京缴纳失业保险,丢了工作回到老家扬州后,怎么领取失业金?小编注意到草案考虑得非常周到,对失业后"回老家"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户籍迁移两种情况,都指明了领取失业金的办法。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户籍跨统筹地区迁移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本人要求到迁入地享受的,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须划转的费用按失业人员应享受未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不过草案也明确指明,"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保险基金不划转"。  对不同地区如何统筹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在江苏的社会保险相关法规中尚属首次。  【给您算笔账】  南京失业保险金将有变  小编昨日了解到,南京市失业保险现行计发办法是"三挂钩一照顾",即职工的失业保险金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该市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挂钩,对大龄失业人员适当照顾。目前执行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547元、574元、601元,最高档与最低档差距不大。  如果新修订的《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草案)》经立法听证程序后相关条文不再变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计发将与其企业和本人的缴费工资挂钩计算;这样失业人员之间领取保险金的差距将拉大。  以南京市某缴费不满10年的职工为例,现行月失业保险金最高为601元,按照省《规定》计发办法,月失业保险金最高将升至850元。  如缴费不满10年的王师傅,月缴费工资为3000元,他的失业保险金按省《规定》的40%计算应为1200元,但省《规定》同时明确失业保险金不得高于南京市8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王师傅明年1月份后,失业保险金为850元。加上110元医疗保险补贴,或最低工资调高等因素,失业保险金可能接近千元。  不过按照省《规定》,南京职工失业保险金也可能低于目前南京市月547元的标准。如缴费不满10年的李师傅,按月工资850元缴费,乘以40%,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340元。但根据省最新规定,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的下限,调整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3倍,则李师傅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429元(330元乘以1.3)。(小编黄勇 通讯员 衡晓春 实习生 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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