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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市失业协保人员补助提高 每人每月增加37元

2017-07-03 08:00:02 无忧保
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解决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经省政府统一安排,我市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市七区由每人每月343元调整为380元,每人每月提高37元;五市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35元,每人每月提高40元。对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在统一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随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医疗补助金也相应调整,我市七区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17元调整为19元(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调整为27元),五市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15元调整为17元(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调整为23元)。  本次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的适用范围为2008年1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对2008年1月至2月期间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提高和补发的失业保险金2月底以前发放到位。  此外,为进一步做好协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我市从2008年2月1日起调整市内四区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就业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46元调整到337元,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78元调整到380元。就业补助标准的调整范围为市属及市内四区属企业办理协保手续,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从事灵活性就业或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纳入就业管理,且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协保人员,不包括从事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城管协管员、安全生产助理和卫生清洁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的协保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范围为市属及市内四区属企业中办理协保手续,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因身体有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调高的部分随2月份就业补助及生活补助一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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