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失业保险工作座谈会经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大基金支出范围 强化促进就业作用


近年来,我市失业保险工作按照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的宗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在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保生活、促就业",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我市失业保险制度经过不断发展,"保生活、促就业"的两大功能逐步得到完善。在"保生活"方面:一是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将覆盖范围扩大到除国家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城镇劳动者;二是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机制,相应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三是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在"促就业"方面,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自1995年起,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开始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1998年,制定出台了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自谋职业补助费等促进就业政策。特别是2002年以来,先后制定出台了11项促进就业政策,形成了具有北京特色、比较完善的促进就业体系,失业保险在这一体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998年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共投入30亿元,分流安置下岗职工30万人,促进109万名失业人员实现了就业和再就业。与此同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保障生活支出占基金总支出的比例由2003年的66.2%下降到今年7月的42.6%,而促进就业支出则由2003年的33.8%上升到今年7月的57.4%。失业保险作用特别是促进就业作用的有效发挥,有力地支持了企业改革,促进了首都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促进失业人员就业 去年下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36号文件和劳财两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并新制定出台了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促进失业率较高地区失业人员就业,以及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9个方面15个政策性配套文件。特别是新出台的《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将劳财两部提出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5个促进就业项目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基础上,又将另外5个项目纳入基金支出范围:一是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用于防止企业大规模裁减职工,调动企业优先安置本单位职工的积极性;二是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和公共实训基地运行补贴,用于提高劳动者技能,缓解结构性矛盾;三是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用于进一步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对特困失业人员实行就业托底安置;四是高失业率地区就业专项补贴,用于经市政府认定的高失业率地区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五是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贴,用于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三、建立失业调控机制,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群就业 我市存在着东西部发展不均衡现象,门头沟、房山等西部地区由于资源枯竭、支柱产业调整、经济欠发达等原因,吸纳就业能力弱,登记失业率居高不下,失业率超出全市平均失业率4个百分点,与失业率最低地区相差近6个百分点。 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平抑局部地区的高失业率,我市下发了《关于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三个方面给予高失业率地区一定的政策倾斜,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对高失业率地区的帮扶力度,促进失业人员就业。一是鼓励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对安置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的其他区县公益性就业组织,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补贴占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的三分之二。对跨地区就业的失业人员,输出区县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二是加大对高失业率地区开发就业岗位的扶持力度。对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资金,由原先的失业保险基金负担三分之一,区县财政负担三分之二,调整到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三分之二,区县财政负担三分之一;三是提高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将职业培训补贴中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的比例由70%提高到90%。 同时,高失业率地区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也采取了切实有效措施,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失业率控制指标。门头沟区在加大劳务跨区域输出方面、房山区在鼓励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等方面都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制定了延伸政策;其他地区,如东城、西城、宣武等区也采取"一帮一,结对子"等多种方式帮助高失业率地区缓解就业压力。截至7月底,门头沟区失业率下降0.34个百分点,房山区也下降了0.15个百分点。 另外,我市还扩大失业登记范围,将所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纳入促进就业服务体系,使就业工作在促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方面不留"政策死角"。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失业人员管理及就业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一部分游离在失业登记之外的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农转非人员和无就业经历人员的就业问题凸显,逐渐成为就业服务工作中的新热点和新难点。为此,2005年我们通过建立数据会审、求职证核验、注销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失业登记制度,将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农转非失业人员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同时,按照国务院36号文件精神,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基础上,将享受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扩大到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凡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都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促进就业政策。截止到今年7月底,共有23.4万人进行了失业登记,享受各项促进就业服务及优惠政策21.6万人次,促进11万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的功能,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地方规章,为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作用提供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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