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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失业保险工作座谈会经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挥两项补贴作用 努力促进再就业

2017-07-03 08:00:02 无忧保
近年来,我们牢固树立"大就业"的观念,努力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有效办法,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取得了好的效果。  一、以提高技能素质为着力点,大力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我们根据不同层次失业群体的特点和就业要求,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开展了一系列针对性、实效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从2005年至今,全省组织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近25万人,培训结业率达95%,培训后再就业率达69%。  为了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我们从全省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了职业培训相关制度,加大了职业培训的补贴力度。2005年至今,全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近1.1亿元。  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是建立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职业培训机构。这类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失业人员后,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个人可以到其他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失业登记证、职业培训收费凭证申领不超过1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是建立"双证"考核相结合的制度。为确保失业人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我们建立了《培训结业证》和《职业资格证》"双证"考核制度。即在培训结束后,采取统一命题、统一实践技能操作的办法对失业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合格的颁发"双证";未合格的,由培训机构继续培训。同时,对经考核失业人员取得《培训结业证》95%以上和《职业资格证》75%以上的职业培训机构,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对失业人员取得《培训结业证》85%以下和取得《职业资格证》60%以下的培训机构,适当降低培训补贴标准。  三是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支出审批制度。为保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规范、合理使用,我们建立了严格规范的报审程序和审批制度。对失业人员申领职业培训补贴超过一定数额的,由市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明确了审批期限,既保障了基金运行安全,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以促进企业富余人员岗位平稳转换为目标,积极开展转岗培训  为有效调控失业源头,我们以"不把一名企业富余人员推向社会不管,不让一名企业富余人员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为目标,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在企业内部形成了"内部失业一转岗培训一内部安置"的分流安置模式,实现了富余人员岗位到岗位的转换,避免了企业直接向社会排放大量失业人员,较好地控制了失业增量。  首先,帮助企业改善培训环境,提高培训质量。我们会同职业培训机构,指导企业整合现有培训资源,逐步将培训基地建成为教学管理规范、培训手段先进的专业培训中心,使其能够保证培训质量。  其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企业组织富余人员开展转岗培训。我们规定,企业连续2年以上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减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且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相应的转岗转业培训补贴。在具体运作上,我们运用市场化手段,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根据企业培训和再就业效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即在不高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前提下,对经过统一考核后,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根据企业开展培训实际发生的费用,经逐级审核后给予适当的补助。自2004年以来,我们指导和支持。济南铁路局等企业整合教学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富余人员转岗培训,举办各类培训班331期,培训5万多人,其中1.2万人取得了岗位职业资格证书,近2000人取得了中高级技师资格,85%的富余人员经培训后顺利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以完善制度为手段,进一步提高职业介绍补贴使用效益  为鼓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我们专门制定了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一是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就业的,根据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财政拨款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和标准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二是对失业人员通过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也可持失业登记证、职业介绍收费凭证等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申请领取职业介绍补贴。  三是对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就业,且用人单位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在原有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4050"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签订1年以上3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005年至今,全省共支出职业介绍补贴近1100万元,成功介绍16万余名失业人员再就业,较好地发挥了职业介绍补贴对促进就业的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以创新机制为抓手,不断把工作引向深入:  一是切实抓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作为试点省份,我们将加强领导,认真搞好组织实施,积极探索,早出成效。  二是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失业调控中的作用。认真总结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做法,完善措施,更好地支持企业改革,并减少就业转失业人员数量。  三是加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法规政策建设。细化和规范两项补贴审批、划拨和使用的操作程序,确保两项补贴规范、高效使用,使其促进再就业的功效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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