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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市从5月1日起给社区干部上失业保险

2017-07-03 08:00:02 无忧保
沈阳给社区干部上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以本单位上月实发补贴总额的2%缴纳,个人部分以本人上月补贴的1%缴纳  编者按社区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为切实加强沈阳市和谐社区建设,为创建全国一流社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本报从即日起开辟“建设和谐社区,服务沈阳振兴”专栏,围绕全市社区建设的措施、经验、典型、成果、发展规划、建议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报道。  沈阳日报讯(小编李莉)从5月1日起,沈阳市将由区县(市)、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给辖区内的社区工作者办理失业保险。这是小编5月9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为社区工作者提供保障,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文件,为社区工作者上失业保险。社区工作者以工作所在区进行参保登记,由各区县(市)、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参保手续、申报缴费。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以本单位上月实发补贴总额的2%缴纳,个人交纳部分以本人上月补贴的1%缴纳,由各区县(市)、开发区民政部门按月从社区工作者补贴中代扣代缴。社区工作者发生变动时,须在每月15日前,到各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动手续。  社区工作者失业后,用人单位应当从其失业之日起15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人员档案传递单》,并将其档案移交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报到通知书》交由社区工作者本人,并通知其于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到本人户口所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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