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失业参保人数同缴费额不同步,月人均缴费基数参差不齐,造成累计欠费数额不真实的问题,甚至出现了累计欠费负数的现象……从今年起,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规范我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严把基数申报审核关,提高失业保险月人均缴费额。 2006年全区失业保险月人均缴费额偏低,未达到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60%缴费基数的月人均缴费额,各市、县(区)之间人均缴费额高低悬殊较大,参保人数与缴费基数额不合理。有的经办机构在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时少核、漏核,有的虚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总额,以致经办机构月报表中填报的月应征缴费远低于实际应征缴额。 自今年起,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月报表中的月缴费基数总额原则上不能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缴费额,月应缴费按缴费基数总额的3%计算。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将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缴费额的最低限度严格审核。凡缴费基数总额低于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缴费额的,该局将按照60%进行调整并下达年度征缴计划。 据了解,我区2005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17211元,涉及以职工平均工资额征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均应以此为准。2006年度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为1434.25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3%,人均月均应缴纳失业保险费43.03元;2006年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月平均工资为860.55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3%,人均月应缴纳失业保险费为25.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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