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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双江自治县失业保险工作状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7-07-03 08:00:02 无忧保
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以来,到目前已有20年的发展历史。通过20多年来各个时期的改革和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进行,失业保险制度也不断深入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失业保险工作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在我县的改革、稳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失业保险已覆盖全县各类企业3578名职工。2006年累计征缴失业保险基金60余万元,为2630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100余万元,做到100%按时足额发放,保障了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几年来,失业保险积极支持"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程",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通过提供各项社会保障服务,使400余名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近年来,我县深入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积极支持"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基本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失业保险工作中,目前,仍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1、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难度较大。一是由于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失业保险接续工作滞后,服务工作没有跟上。因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参保人数有所下降;二是作为扩面重点的个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由于管理不规范,人员流动变化大等原因,扩面工作十分困难;三是事业单位由于缴费资金不落实(特别是财政金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资金),其资金收缴很难到位。个体私营企业失业保险工作起步维艰。  2、失业保险费拖欠比较严重。由于部分单位对缴纳失业保险金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积极性,加大了征缴工作的难度。据统计,截止目前,全县失业保险累计欠费共18万余元。  3、由于各类企业改制的力度加大,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大量增加,全县享受失业保险的人数持续大幅度增加。因此,基金支付压力进一步加大。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人员素质、服务条件、手段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根据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县失业保险工作实际,对今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用足用活国家的失业保险各项政策。在执行我省《失业保险条例》过程中,要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规范操作,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作进一步的明确和界定。做到该征缴的一定要征缴,该使用的按渠道规定拨付使用,提高基金征缴和使用的透明度。建立一套完整的基金征缴和使用的工作制度。完善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方便、快捷,便于及时掌握和调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2、进一步巩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成果,促进失业保险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这是改革的需要,是维护全体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要制定强硬措施,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对各类参保单位(特别是财政拨款单位其单位应缴部分应规范纳入财政当年预算,并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情况按期拨付失业保险基金,以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采取措施,做到按时足额征缴和发放。同时,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力争尚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大的突破。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工作,加大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增强基金的支撑能力和正常运行。  3、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失业保险工作社会化管理、失业保险电算化和信息网络建设步伐,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档案,逐步推行微机管理。全面准确掌握有关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推行和完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办法,争取通过银行发放。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要掌握失业人员的素质情况,求职要求,积极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  4、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要不断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充实精干人员,对失业保险工作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保障,保证失业保险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5、实行失业保险法制化。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国家职能,它涉及到国家、用工单位、劳动者三者的利益,是关系国泰民安的大事。因此,在失业保险工作管理上,建议将现行的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到依法行政上来。用法律条款明确国家、用工单位、劳动者三者在失业保险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使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互济性的特点得到充分体现。  6、依法拓宽失业保险覆盖面。我们认为,失业保险范围应不分城乡,不分所有制,不分劳动者身份包括所有各类企业、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等。其费用一律由国家、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合理负担,形成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失业救济与再就业,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失业保险体系。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规律。  7、进一步明确界定享受失业保障待遇的对象和范围。关于"本人愿意"和"非本人愿意"的提法(此提法容易造成误解),建议重新考虑。我们认为,只要不是违法乱纪,且通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避免用工单位单方面限制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个别做法。确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贯彻执行国家失业保险政策过程中更好的理解和执行失业保险政策,更好的体现国家失业保险政策的优越性,维护社会稳定。  8、积极探索失业救济金及其它失业补助的发放标准。改变现行的失业救济标准单一,平均色彩较浓的计发办法。在计发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劳动者在失业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以激励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性,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参保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激发劳动者监督用工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确保各类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9、积极探索职业介绍工作新路子,建立和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工作制度。制定"一站式"服务工作标准, 业务流程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总而言之,当前,失业保险工作任务日趋繁重,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下大决心,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工作潜力,全力以赴,努力争取失业保险工作有一个大的发展,取得更大的成绩,为维护改革开放的成果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云南省双江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孔继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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