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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离职被单位除名职工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17-07-03 08:00:02 无忧保
孙某,某机械加工企业职工,经常请长假或长期旷工。单位多次要求其正常上班,但他始终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单位对他出具了因长期离职而予以除名处理的书面通知。孙某持除名通知等相关手续,要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认为,孙某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孙某认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向该经办机构的主管机关申请社会保险行政复议。他的理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被用工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同时他也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他两个条件。因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发给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者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也就是劳动者主观上并不愿意中断就业,事实上被迫中断了就业。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者不愿意从事现有工作而中断就业。一般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要求;另一种是劳动者采取消极怠工办法(如长期旷工、长期离职、自动离职等),迫使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这个时候用工单位也处于被动地位),也就是说劳动者主观上意愿中断现有的工作,并且事实上也达到了这一目的,只是在形式上没有主动提出辞职要求而已。孙某肯定懂得长期旷工和长期离职的后果的。单位通知他正常上班,但他仍然我行我素,因为消极怠工和旷工对他有益无损,单位奈何不了他。表面上看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但事实上这是由于孙某长期旷工和离职导致的。孙某拒不接受单位的劝告,长期旷工和离职的行为显然是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劳动者已厌倦在原单位继续上班,或者已有更好的就业去向,但本人就不提出辞职要求,或者即便提出辞职要求,单位又可能找出理由拒绝,故而采取消极怠工的办法应付工作。这种状态无止境地拖延下去,不仅单位的生产经营会受到影响,而且单位还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最终单位只好采取除名、开除或辞退的办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损失降到最低。单位这样无奈地处理职工,却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出了难题,这就要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深入细致地调查取证,作出合理的认定。同时随着就业形势、用工形式和劳动者就业观念的变化,失业保险的有些具体政策也需进一步明确、细化和完善。(刘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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