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州及时兑现失业保险待遇新标准


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5号文件)指标要求,我州从7月1日起,新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楚雄市辖区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每月284元;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的,每月318元;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的,每月352元。其余9县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每月245元;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的,每月274元;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的,每月304元。失业保险金新标准颁布后,我州各级就业服务机构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班加点,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参保缴费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确保新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7月10日,楚雄州第一批享受新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会在州就业中心举行,符合条件的30名下岗失业人员在详细听取了《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后领取到了失业救济金,成为第一批享受新失业保险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提高,将对维护我州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州中心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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