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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2017-07-04 08:00:02 无忧保
近几年来,随着失业人员的增多和就业压力的加大,国家对失业保险工作越来越重视,如何保障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以及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已经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我们在审计中发现,目前失业保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失业保险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当前应采取如下几个措施:首先应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国家立法部门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是失业人员的意见,会同有关专家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现行的失业保险政策,废除与现实脱轨的规定、更改情况有所改变的规定、确立管理新情况新问题的规定,对失业保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  其次是规范基金支出,建立有效的多方监督机制。基金支出关乎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做好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还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制度主要是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部门内部监督。这其中部门内部监督由于部门利益,独立性差,效果不好;财政部门监督面窄,主要监督资金去向,不监督失业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审计监督虽然综合性强,但缺乏强硬的监督手段,无法及时纠正经办机构的错误。建议在目前监督体系的基础上,扩大财政监督范围,完善审计监督手段,明确内部监督责任。财政监督不仅要监督资金的去向,还要审核各项业务数据,使资金支付与相关政策挂钩,既不多支付,也不能少支付;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后,要有强有力的手段,强制经办部门及时解决问题,将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部门内部监督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应查出而未查出或虽查出但未要求整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再次是加强失业保险费征收力度,多渠道筹集失业保险基金。从已掌握的情况来看,造成失业保险问题的根本原因还是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因此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还是要增加失业保险基金。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扩大参保面,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将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都纳入参保范围,赋予经办机构一定的执法手段,对欠缴漏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予以重罚,同时也可以“费改税”的形式提高失业保险费征收的权威性。其次,增加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实行失业保险业务信息化管理。解决人少事多的矛盾,提高办事效率,核准缴费基数,从源头上保证基金收入的完整。再次,要多渠道筹集失业保险基金。不仅要通过征收失业保险费、财政补贴的形式筹集基金,也可通过社会捐赠、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等途径筹集基金,甚至可以建立社会保险“合一”制度,即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合一”,打破地域、险种的限制,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整体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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