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城镇企事业单位128.92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参加失业保险后,一旦我们失业,我们还能够有一点基本的生活保障,心理上的负担就会减轻一点。特别是那些技能不太高的人,更是这样。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技能后,再去寻找新的就业岗位。”贵阳市某国有企业职工宋某对笔者说。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关系到我省数百万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据统计,目前全省已有128.92万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 据了解,为了建立我国新型的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6月,我省也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并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措施。国务院和我省失业保险政策的出台,理顺了失业保险统筹管理体制,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省还制定出台了《贵州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发挥了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作用。 谈到如何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工作时,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明铮指出,要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参保率。要完善失业保险关系的衔接制度,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待遇水平,认真搞好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并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尽早使其实现再就业。要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做好我省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促进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还要改进失业保险的筹资方式和运营机制,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和有效积累。要健全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登记制度,规范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与此同时,还要探索失业保险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要建立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和对于突发事件、大规模失业的应对机制,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相关链接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及其有关法规,对城镇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及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须建立个人缴费登记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个人缴费花名册。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含企业破产、改组、改制,按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4个月;(6)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五、企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和个人缴费登记卡,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持失业前所在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个人缴费登记卡,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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