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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扩大失业保险范围

2017-07-04 08:00:02 无忧保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  福建省政府本月25日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提交了《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与原来相比,这部地方法规最大的变化是名称变了,由《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修改为《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这意味着我省失业保险的范围大大地拓宽了。  修正案草案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个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修正案草案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单位职工失业后,可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发放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经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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