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失业人员住院 可申领补助金


日前,四川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有效调控失业,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都能按时按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也要保“失业险” 通知要求,除经各级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和“三定”方案明确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包括工勤人员和合同制工人)外,其他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通知还规定,公务员从机关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都需要参加失业保险,其在原机关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时间。职工由企、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其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予以保留,原单位及其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再次失业参保时间合并算 参保职工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而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原有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包括视同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生病住院可申领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患病住院,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而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在出院或生育后60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申领手续。 失业保险迁移执行迁入地标准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迁往统筹地区以外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迁移手续并按规定划拨资金。迁入地应按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期限和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执行迁入地标准。 此外,通知还规定,参保职工被判刑或被劳动教养,或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因被判刑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在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成功1人,将给予不超过2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未成功的每人补贴不超过20元的建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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