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提高失业保险金和失业医补金标准


提高失业保险金和失业医补金月失业保险金标准:245至359元 政府近日作出决定:从10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 据悉,云南省调整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一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329元,月失业医疗补助金标准26元。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其他设市城市,其月失业保险金标准284元,月失业医疗补助金标准23元。三类地区--其他各县,其月失业保险金标准245元,月失业医疗补助金标准20元(详见附表2)。 省政府同时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在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同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对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经营满3个月后才能给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应给予的安置补助费,必须在所签劳动合同按要求履行后才能支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支出管理,尽最大努力减少失业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提高基金使用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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