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沈政办发[2007]57号
发布日期:2007-12-19
执行日期:2008-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民生工程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355元调整到462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310元调整到403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310元调整到403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275元调整到358元。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增加医疗补助金30元,随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发放。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