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新政办发〔2007〕170号
发布日期:2007-8-15
执行日期:2007-8-15
生效日期:1900-1-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为进一步确保我区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将我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普遍提高10个百分点。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领取。
调整后的新标准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