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7-4-20
执行日期:2007-4-20
生效日期:1900-1-1
依据《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哈政令[2004]第120号)有关规定,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时间: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新缴费基数。
二、调整内容:调整后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2006年度哈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18775元/人标准确定,最低缴费基数相应调整为938.75元/月。即:职工月工资高于938.75元,按实际工资征缴;低于938.75元,按938.75元征缴。
敬请各参保单位按上述金额及时充实本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专户中的资金余额,以免发生帐户空头。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