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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2017-07-14 08:00:02 无忧保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宁政发〔2006〕77号

发布日期:2006-3-27

执行日期:2006-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有关规定,决定提升我市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

  提升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就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各负其责,扎实有效地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保险工作新机制,让广大城乡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努力构建“和谐南京”。

  二、完善政策

  1、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应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基数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公布基数的60%的,按照公布基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

  3、缴费比例。缴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2%,缴费个人缴费比例为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以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基数的3%缴费。

  4、失业保险待遇。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失业后,不分居住地和户口性质,按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按照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最低工资标准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挂钩、适当照顾大龄失业人员的“三挂钩一照顾”的办法确定,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原市、县(区)两级统筹区待遇的差额,逐步过渡统一。

  三、加强规范

  1、严格失业保险待遇审批。失业保险待遇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将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信息上传,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审批。

  2、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列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前各县(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由各县(区)财政部门监管。失业保险基金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3、强化基金预(决)算管理。各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区)应按照“规范完整,量入为出”的原则,科学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对完成预算收入的县(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由市级统筹调剂;对未完成预算收入的,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由同级财政弥补。各县(区)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须报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基金预算、决算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和财税部门另行制定)。

  4、加大工作力度。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待遇审核、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等项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四、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和省政府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标签: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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