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湖政发[2004]89号
发布日期:2004-12-24
执行日期:2004-12-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339元/月调整为每人392元/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34元/月调整为每人40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17元/月调整为每人20元/月。
二、各县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301元/月调整为每人357元/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30元/月调整为每人36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15元/月调整为每人18元/月。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