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波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4-11-9
执行日期:2004-10-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4]5号)和《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04]9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34元。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22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保险的,每人每月44元。同时相应提高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