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京劳社失发[2002]60号
发布日期:2002-5-13
执行日期:2002-5-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劳动部门:
为了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做好企事业单位跨省、市转移或职工跨省、市调动工作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和接续工作,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成建制转移和调入本市的单位或职工,其转移和调入我市前,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应由单位或职工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出单位和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注明每名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
二、成建制转入本市的单位应在6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后,再转入单位参统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接续手续。调入本市的职工由调入单位在60日内到单位参统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费接续手续。
三、成建制转入本市的单位或调入的职工,按本市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转入前后的缴纳时间合并计算。
四、成建制转出本市的单位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区、县社保中心负责具体审核,市社保中心负责复核。转出单位负责转往转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出单位按照我市失业保险规定持有关材料在20日内到参统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或核减失业保险费手续。
五、职工调出本市,由调出单位为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减少人员基本情况表》,办理核减失业保险费手续。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开具《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由调出单位负责转往转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附件: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