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军区联勤部
文 号:渝劳社发[2001]48号
发布日期:2001-10-9
执行日期:200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军区驻渝各部队:
为支持军队现代化建设,解除军队职工失业后的后顾之忧,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渝府发[1999]3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重庆实际,经军地双方协商,现就做好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
二、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失业保险的基数。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按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缴);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缴费时间及方式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实行属地化原则。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职工本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负责按月代为扣缴。
四、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及领取期限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凭原单位签发的有关证件,6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不纳入失业人员管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组织管理成都军区联勤部委托重庆警备区后勤部负责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统筹工作组织及管理的协调。部队职工原则上按部队编制序列和隶属关系,由师以上机关后勤部门统一作为一个参保单位,到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失业保险事宜。各参保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原工资渠道列支。缴费出现困难时,由重庆警备区后勤部协调,必要时呈报军区联勤部督促解决。
六、实施时间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在此前符合国家有关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失业保险费。今后,国家出台新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时,按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OO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