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文 号:琼人劳保函[1999]139号
发布日期:1999-10-12
执行日期:1999-10-12
生效日期:1900-1-1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事劳动局:你局《关于职工一次性领取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救济金待遇的请示》(昌人劳[1999]5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今年1月22日发布施行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30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精神,国有企业职工在转制、破产等改变单一国有所有制性质后而中断就业的,职工一次性领取安置费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此复。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