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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实践中,很多失业人员没有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程序享受这一待遇。本案中,李某与所在的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他不服解除行为,一再寻求仲裁诉讼,导致自己错失了应当享受的权利。《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规定:"失业人员应在中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该条款告知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和程序,但该条款并没有规定如果失业人员不服解除劳动关系而申请仲裁或诉讼,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就会由此中断。因此,劳动部门认为失业人员即使不服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应依照规定按法定程序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仲裁或诉讼更不是中断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间的法定事由。
可见,下岗职工如果想顺利地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不仅要知道相关规定,而且要正确理解相关规定,更好地保障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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