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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规定

2017-07-24 08:00:02 无忧保

重庆市不断完善保险制度,目前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制度的完善,更好的起到了其社会保障的作用,下面是对这两种保险制度的转移政策的详细规定。

重庆市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除基本医疗保险划分为35个统筹地区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均实行全市统筹、经办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建立了个人帐户,失业保险建立了个人缴费记录。目前能实现跨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险种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一)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

1.单位成建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二)失业保险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

我市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在转出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到迁入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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