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马政[2006]13号)和《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马地税[2006]58号)的要求,便于企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可申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的企业实体包括(以下简称“企业”):
1、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科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2、商贸企业指商业零售企业及兼营批发业务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是指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纳税人;
4、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认定申请
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并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和地税)及复印件;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4、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要提交街道出具的有关证明;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复印件;
6、职工花名册(注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7、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8、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9、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明细表;
10、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
11、《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12、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携带上述材料到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2、认定后企业负责将认定证明、附表及认定材料于每年1月15日前,一同报市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
3、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的次月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