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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7-26 08:00:02 无忧保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社局、财政局、中小企业促进局(经贸局)、发改委、国资监管机构,各开发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国资监管机构,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充分发挥我市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作用,做好新常态背景下企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稳定就业岗位工作,根据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5〕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对2014年以来,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采取技能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陕西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9号)和西安市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17号)等规定要求,化解产能过剩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陕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淘办发〔2013〕3号)和西安市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17号)等规定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中小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

(五)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在政策范围内的企业,凡需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审核标准,以中省市有关部门印发的正式文件为准;环保政策审核标准,按照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环境保护行为证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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