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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新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计算办法的通知

2017-07-26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实行新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监狱管理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即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按照下位法必须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原则,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就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计算办法明确如下:

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6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第10年领取2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11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此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及时通知到县(市)和基层单位,确保新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计算办法顺利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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