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宜宾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为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现根据国家及省上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实施方案》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的扩面和征缴。
实施市级统筹后,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关于市级统筹和基金筹集管理原则及明确管理权限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分别征收。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力做好各自负责范围内的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
对2010年1月1日前已登记注册,应参加而未参加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登记、征缴等工作,原则上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新登记注册单位的参保和基金征缴管理权限划分办法执行。即在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在区县及以下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
二、待遇的申领和发放
自2010年1月1日起,统一全市参保缴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现行标准按每人每月424元执行(以后标准的调整按规定进行)。其中:失业保险金385元,门诊医疗补助金39元。同时请积极做好2010年1月1日前已申领待遇,申领期延续至2010年度以后的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调整补发工作 。
待遇申领和发放,以及领取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三、市级统筹基金的上解和调剂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并实行部分统筹、部分调剂。各区县(含扩权试点县)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按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5%(含省级调剂金8%)的比例提取上解市级统筹基金。
(二)市级统筹基金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各区县基金出现缺口时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1个月由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向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提出调剂补助申请,同时抄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划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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