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中央在京单位:
为加强城镇社会劳动力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移交、接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北京市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移交、接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社会劳动力管理,统一全市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的移交、接收程序,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单位)中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的移交。
第三条 就业转待业人员系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辞职、离职;被单位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第四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接收的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局管理、审核本区、县内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街道、镇劳动科负责就业转待业人员的档案的接收、保存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移交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须在单位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档案送就业转待业人员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交街道、镇劳动部门。
第六条 单位移交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须由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并须附“档案材料清单”(样式附后)和《档案移交花名册》。“档案材料清单”内容即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材料和相关材料。
(一)基本材料指:
1.各种履历表。
2.招工审批材料(全民所有制、区县属大集体企、事业单位在82年前办理集体招工,档案中无个人《招工审批表》的,须由原招工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本人档案到区、县劳动局补办手续)。
3.任免、调动材料。
4.入党、入团材料。
5.学历证明。
6.转正定级及历次调整工资材料。
7.奖惩材料。
8.政治、历史审查材料等。
(二)相关材料指:
1.辞职:
“辞职申请”、单位批准辞职的决定。
2.离职:
《离职证明书》(样式附后)、本人的调动申请、离岗时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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