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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门诊医疗补助金的通知

2017-07-29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门诊医疗补助金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鲁劳社[2001]57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门诊医疗补助金事宜通知如下:

  从2002年3月1日起,城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本人。具体标准:市内四区及崂山、黄岛、城阳区为每人每月15元;五市为每人每月13元。

  

  
 

标签:   医疗补助保险医疗失业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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