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关于对如何核定欠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期限问题的复函

2017-07-29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对如何核定欠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期限问题的复函

  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核定欠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请示》(聊劳社字[2002]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欠缴失业保险费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在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时,应按照扣除欠缴时间后剩余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具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第七条核定。

  附: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聊劳社字[2002]21号)(略)

  

  
 

标签:   保险待遇失业人员保险失业失业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