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劳社厅函[2001]13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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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2293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