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询问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统筹管理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已明确规定:省、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同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也明确要求,事业单位应向其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失业保险应按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的属地管理,各类事业单位要向其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经办机构不得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各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已办理的失业保险业务要在2001年12月底之前移交给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实现同一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