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中央、部队、省驻穗单位:
根据穗府[1994]第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和穗劳服字[1994]第012号《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现对本市1995年度的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以(穗劳险字[1995]第003号《关于调整计算企业职工工资指数基数的通知》所定)的1994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18元为基数乘以7‰,即每人每月缴纳5.02元。
二、 失业职工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以1994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18为基数,乘以35%、40%、45%计发(为便于计算,决定以整数发给),即1—6年工龄的发给250元;7—10年工龄的发给285元;11年以上工龄的发给320元。
三、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新标准和发放失业职工救济金的新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县级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调整幅度自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