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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关于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2017-07-31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

联动机制的通知

滨人社发〔2012〕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开发区劳动保障办公室、财政局、经济发展局,高新区、北海新区党群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431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价综发〔2011〕112号)要求,进一步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为失业人员发放2011年度价格临时补贴工作

2011年全年全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上涨6.2%,同比涨幅超过5%,具备了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条件。

(一)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人员范围

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标准

按照鲁价综发〔2011〕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价格临时补贴数额计算公式为:每人补贴额=当年度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当年度当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当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其中,“当年度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各县(市、区)2011年7月1日新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当年度当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为滨州市2011年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当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为失业人员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

(三)发放到位时间

为使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要确保在2012年2月底前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手中。

(四)资金来源和会计核算

为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

二、进一步调整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的挂钩联动机制

为及时弥补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并使实际工作更具操作性,将“当年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为当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或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当季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为当季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同时,价格临时补贴数额计算公式调整为:“每人补贴额=当季度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当季度当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当季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

三、认真抓好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工作

(一)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时间紧迫,意义重大,请各县(区)及时抓紧落实,确保按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手中。

(二)2012年,我们将根据我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提前测算公布,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在季后第一个月发放到位。价格临时补贴随同失业保险金一并进行社会化发放。

(三)建立价格临时补贴备案制度。各县(区)须在季后第一个月末将为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关情况(包括当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失业保险金标准水平、符合领取价格临时补贴的人数、发放月数、发放补贴总数等)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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