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有关规定
一、政策适用范围。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的实施范围为所有依法参保缴费、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
二、申请使用条件。企业申请使用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岗位、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控制在4.5%以内。
其中,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x100%。计算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时,应扣除企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
三、统一补贴项目和标准。对符合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据实列支、总额控制,用于补助企业待岗职工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
企业同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有关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内部培训补贴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的一项。
四、规范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使用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具体程序如下:
企业申请。符合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每年第二季度向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在县(市、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申请由县(市、区)人社局初审,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在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申请直接报市人社局,并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一)企业稳岗措施实施方案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企业稳岗措施涉及职工名单
(三)企业发放稳岗职工生活费明细表
(四)企业缴纳稳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五)企业支付稳岗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费明细表
认定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企业申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召集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条件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确定补贴数额,并将拟补贴企业的名单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