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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我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2017-07-31 08:00:02 无忧保

一、二类行政区每人每月均涨160元

本报讯(记者杜玲见习记者郭嘉莉通讯员毛彦超)昨日,从市人社局传来好消息,我市2015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已随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作出相应调整:7月起,我市一类行政区失业人员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到1280元,二类行政区失业人员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到1160元,每人每月均比原来标准上涨160元。

据悉,目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正在积极进行各项筹备工作,市直失业人员7月底即可领到上调后的失业保险金。

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了解到,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我市四城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沁阳市、孟州市划归一类行政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600元;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划归二类行政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450元。据此,我市一类行政区的失业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280元,二类行政区的失业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160元。这与2014年我市一类行政区、二类行政区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1120元、1000元的标准相比,调整后分别提高16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我市在领失业金人员为6483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后,每月将增加支出100余万元。

市人社局提醒: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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