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
二、缴费工资基数为2225的,单位缴纳数额按照2225×1.5%=33.38元/月,个人缴纳数额按照2225×0.5%=11.13元/月缴纳。
三、失业保险费率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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