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社局、各参保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长沙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长沙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为彻实做好我市失业人员《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工作和规范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工作,现将我市有关失业人员办理《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用人单位对失业人员应及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告知失业人员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时申报办理《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为使失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顺利申领到失业保险金,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区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长沙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共22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发放到失业人员本人。
三、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凭《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留复印件)、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证),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申领办理失业保险金,过期视同放弃。原凭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出的失业证明及回执申领办理失业保险金一律停止执行。
四、各区、县(市)人社局负责通知本区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区属参保用人单位。
五、此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长沙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有关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操作说明:
1、湖南省本省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
2、本省农村户口及外省户口在长沙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在本市有暂住地的失业人员,由本市暂住地社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3、已在外地办理失业登记转入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不需要《就业失业登记证》。
长沙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