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其中单位负担比例由2%下浮至1%,个人负担比例由1%下浮至0.5%。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个人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变。
此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减轻参保单位和职工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激发市场活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惠及全市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22.54万名参保职工。预计全市用人单位减少缴费约4000万元/年,职工个人减少缴费约2000万元/年,全市失业保险费减少征收约6000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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