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标准增至730元,最低标准增至520元
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再次提高。今年1月起,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630元增至730元,最低标准由480元增至520元。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他待遇也将同时提高。
本次调整将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以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其调整数额和调整后的具体标准。其中,累计缴费年限1—5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5—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发放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按照当地工资标准的70%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险金领取月数与缴费年限直接挂钩,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从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7年的一律按当地计发基数的60%核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计发基数的70%核定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