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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1%

2017-08-02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导读】关于失业保险金缴费的比例一直是人们讨论不休的话题,有的人就吐槽说自己缴纳了那么多年的失业保险金也不能领取,到底缴纳有什么用呢?不过最近出台了一项关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政策,2017年起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1%。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称,人社部、财政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通知》指出,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通知要求,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以下为通知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 ,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三、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失业保险的基本种类


  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补助,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为了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一般说来职业介绍的补贴支付给职业介绍机构,由他们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而职业培训的补贴的支付办法则不同,有些是直接发给失业人员、有些则是失业人员培训后报销,还有的是对培训失业人员的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


  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以上就是关于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比例调整,2017年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比例下降为1%对于不少人来说是个好消息,有的人用不上失业保险金,但是还有一部分人因为各种原因还要依靠失业保险金进行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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