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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2016年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1000元_青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2017-09-20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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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1000元


山东省人社厅8月3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公布了各地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其中青岛市失业保险金调整至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据悉,这是自2007年以来我市第10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此次调整综合考虑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包括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的作用,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待遇,使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对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为:(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青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用人单位办理解聘备案,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和月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职工个人档案、单位和区(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已签章的《失业人员登记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市内四区用人单位到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解聘备案服务窗口、五市三区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市、区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办理解聘备案和档案转移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解聘备案材料,审核单位和个人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情况,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失业人员解聘备案手续,同时,按照国务院、省、市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审核、确认职工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核定个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月数,出具《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由用人单位在3日内送达解聘职工个人。


2个人进行失业登记。


已解聘备案的人员应持《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指定机构参加统一的职业指导,并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处理调解裁决文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登记通知单》回执、本人户口簿、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指定银行的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及城阳区到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五市三区为《求职证》)。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的同时,可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确认书》,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每月15日前核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的,个人可自核准当月申领失业保险金;每月15日及以后核准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的,失业人员自核准的次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因下列情况,本人不能申领的,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年成员持本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代办申领手续:


①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


②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③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治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④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第一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以上情况消失后,应由本人按时申领。


失业人员未在规定的60日内办理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当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⑶个人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领制度。每月16日至20日,失业人员本人持《失业证》(《求职证》)和个人图章,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当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当月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并自动顺延至下个月。连续2个月未申领的,视为放弃本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于每月28日后凭银行卡(存折)到代发银行(储蓄所)提取现金。


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一次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给予培训补贴的由培训机构组织招收的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符合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疾病病种的,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在指定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领取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由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在市、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生育,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除外),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⒋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⑴重新就业的;


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⑶应征服兵役的;


⑷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⑸移居境外的;


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阅读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logo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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