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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2016年关于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2017-09-20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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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2016年关于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市直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中:“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44号)文件中:“从2015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43元/人月。”根据通知精神,从2015年1月1日起,市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543元/人月。


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543元/人月,对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26号)规定比例提高,已审批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不再重新审批,以后新增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44号)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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