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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讯: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费率
(一)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为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
(二)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76号),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标准由原来0.5%、1%、2%,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0.67%下调至0.54%。
(三)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77号),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费率调整为0.5%。
二、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申请条件
2013年底以前注册登记,生产发展符合本市产业政策,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暂缓缴费期限不超过1年:
1.2015年以来,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出现严重亏损;
2.经对企业2015年及2016年1季度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核定,反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3.企业面临停产半停产;
4.企业积极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2015年末在册职工不低于2014年末在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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