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及《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42号)文件精神,我县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城乡一体化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统筹后农民合同制职工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本县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即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我县今年7月份已开始对本县户籍所有职工统一征缴失业保险费,自明年1月开始,在我县参保的非本县户籍农民合同制职工也将实施统一征缴。
二、统筹后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有何变化?
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镇职工同等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停止执行。农民合同制职工在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在领取期限内需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按月享受失业金(目前我县失业金标准为1245元/月),同时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补贴。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浙人社发[2017]142号精神,城乡政策统一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为城乡政策统一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折算或累计后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关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无需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55.1元/月)。
五、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从2018年1月1日起,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到失业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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