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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职工自愿辞职不享失业保险待遇

2018-01-19 09:38:50 无忧保

  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

  编辑同志:我是某彩印厂工人,3年前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现在我由于个人原因想辞职,听说像我这种情况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到一笔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失业期间还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是这样吗? 读者:甘原

  甘原读者:你若主动辞职,则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无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你若辞职,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是职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工伤职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在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后,在失业期间可以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否则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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